| 这个我觉得好像有点问题:1、报警人是不是那个拔他充电器的人?2、拔他充电器的人目的是什么?3、拔他电动车充电器的人他认识吗?如果不认识、是不是可以定义为偷窃或者盗窃(先不论价值大小)?4、他扔水杯的对象是谁?是那个拔他充电器的人吗?还是那个报警人?5、如果扔水杯(可能这个物品有问题、另行讨论)是为了制止盗窃而采取的吓阻、救济措施,那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6、如果不论目的如何、一律按这个判,那就是说盗窃无罪、抛物坐牢?7、按第六条的逻辑,正当防卫(造成罪犯死伤)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 通告里面好像也都没说清楚~ 咱们可以请律师朋友分析一下~来自: iPhone客户端 |
|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此需要根据行为人所抛掷物品的数量、重量、危险程度,抛掷物品的高度,物品坠落场所的人员、财物的现状,以及行为的次数和所造成的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
| 这种就应该按杀人未遂重判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 胆子太大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 遵守规则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 遇事冷静来自: iPhone客户端 |
| 必须处理来自: iPhone客户端 |
| 太危险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 已经阅完来自: iPhone客户端 |
| 长个记性来自: iPhone客户端 |
| 严惩,来自: iPhone客户端 |
| 这应该是说辞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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