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拿快递就像收礼物 然而镜湖区的刘女士 在杨某经营的快递店取件时 却遇上了糟心事
(网络配图)
刘女士骑上电瓶车准备离开 然而下一秒就栽倒地上 脸很痛 牙齿也松动 人也无法行走了
而罪魁祸首只是 快递点门前的一根塑料绳! 民警接到报警赶往现场 先让杨某将刘女士送医治疗 之后再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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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刘女士到 第五人民医院就医治疗 经诊断:左脚踝处骨折、牙齿受损, 需住院观察几天 伤情不轻啊
刘女士出院后 就向杨某解决医疗费等费用 但杨某以工作繁忙为由 一时没有答复 刘女士就联系民警进行调解: 杨某店门前没有安全防范标志, 且堆放货物及杂物 造成刘某绊倒摔伤。 而刘某因为粗心大意 导致后果发生。
面对摆事实、讲道理, 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杨某一次性赔偿刘某 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1500元 调解结束后,双方握手言和 ↓↓↓
其实,在公共场合摔伤向相关责任方寻求赔偿并不罕见。
01 男子小区门口跌倒, 起诉索赔物业1.9万
秦二保是西安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秦二保骑电动车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由于刚下了场大雨,地面湿滑,秦二保撞到出入小区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骨折,住院治疗7天后,花费医疗费12000余元,还需休养1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对秦二保摔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秦二宝11400元;秦二保自行承担40%的责任7600元。
02 大妈路上骑车意外摔倒 怒向市政索赔2万
杭州一位大姐在路上骑着自己的电瓶车,没想到因为地上有一个坑,这位大姐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倒在地上,花了2万块钱的医药费,她要求市政部门出。
而市政部门负责人说,之所以地上有坑,是因为前段时间这里做过地下管道工程,“工程方面土方沉降是很正常的”。要市政部门承担全部医药费有点为难。
这类赔偿问题涉及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寻求赔偿不如注意安全 近日下雨不停路面湿滑 各位出行更要注意安全!
综合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网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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