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0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办案干警外出办案乘坐公交车时发现,公交车移动电视上正在循环播放以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御某某”颈肩腰痛磁疗广告,广告内容明显有夸大产品疗效的情形。这种形式的公开宣传是不是在误导患者、有没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这一问题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同时,他们用手机将广告宣传的内容全程拍摄下来。
通过调查,该院查明:镜湖区“御某某”医疗器械经营部从今年4月开始,通过芜湖市多条线路的公交车车载移动电视,循环播放“御某某”颈肩腰痛磁疗贴广告,广告时长约4分钟。该广告中含有本地多位颈椎病患者、关节炎患者以自己使用该产品后的治疗效果作疗效证明宣传,夸大了产品疗效,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广告发布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办案人员认为,镜湖区“御某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公交车车载移动电视平台以患者代言方式公开宣传医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广告发布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这种公开宣传方式,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遂于今年7月25日向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宣传,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院同时向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公交车移动电视平台的管理,同时加强全市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检察建议反映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后,该局依法责令镜湖区“御某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停止发布广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罚款9000元,目前该广告主已将9000元罚款上交财政账户。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通过此案在全市开展了全行业的广播电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促进了广告业的规范管理。
与此同时,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镜湖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约谈了负责城市公交车车载移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负责人,督促该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广告播出审核制度;并在全市开展了医疗保健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执法检查,共停播涉医涉药广告6条,出动执法车辆37次,执法人员107人,推动建立了广播电视广告实行三审制、重审重查等制度,促进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合法合规,安全有序。
来源:镜湖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