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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为相亲对象偿还欠款,分手后能否追回?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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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底,甲男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并“谈对象”。相处几天后,3月初乙女告知甲男她有外债,急需偿还10万元欠款,甲男听说后立即给付乙女10万元现金。后二人的“媒人”得知,乙女并没有相中甲男,也不让甲男告诉家人给她钱的事情。“媒人”担心甲男被骗,便将实情告知了甲男。4月30日,“媒人”与甲男到乙女家中,要求乙女出具借条,乙女书写了10万元借条一张。当日,乙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殴打,派出所受理后未立案,当晚乙女又前往医院检查并未发现外伤。后甲男向某区法院起诉乙女,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审理过程】
       乙女主张借条系被胁迫所写,并坚持认为10万元款项属于甲男无偿赠与而非借款。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信用,维护公序良俗,依法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赠与具有日常性、即时性消费的具有道德意义的礼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是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款项的交付发生在二人认识后不久,二人尚不存在感情基础,故本案明显不是一般性赠与。
       乙女事后出具了借条,应视为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乙女应当偿还。乙女辩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款项系赠与,也是甲男为了能与乙女结婚或者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目的性,系附条件的赠与,现该目的已不能实现,乙女应当返还该款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某区法院依法判决:乙女归还甲男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说法】
       在恋爱交友和选择伴侣时,如果发生金钱往来的情况,建议一定要出具书面证明,并载明资金性质、用途等事项,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理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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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滇英
发表于: 2023-8-20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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