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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微信里的“电子借条”真的管用吗?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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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5:06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没有纸质借条


只签了“电子借条”


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


来看下面这起


只有“电子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以运营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里,台某陆续向张某偿还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张某的要求下,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份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


2022年1月,在张某的多次催要下,台某仍然拒不还款。张某无奈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张某、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再线上签署。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流程符合《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判令支持了张某要求台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疫情反复的当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的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来源:安徽高院、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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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量不大
发表于: 2022-6-7 19: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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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呗
发表于: 2022-6-7 20: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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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丽
发表于: 2022-6-7 21: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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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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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
发表于: 2022-6-8 14: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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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心灵
发表于: 2022-6-12 15: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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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青茶
发表于: 2022-6-20 05: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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