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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起,芜湖开始排查整治!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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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春子
发表于: 2022-11-25 17: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关于“我为群众让车位”
系列行动公告之九:
“违规收取停车费”排查整治

便民停车是省、市暖民心行动之一。今年以来,我市围绕“我为群众建车位”“我为群众让车位”“我为群众找车位”,市区公共停车泊位有了增长(新增配建停车泊位17518个、公共停车泊位3530个)、市民停车多了渠道(1844个“共享车位”、10186个“错时停车”、128个“口袋车位”、整治“霸占公共车位”点位494处等)、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稳步推进(“芜优出行”注册用户达32万余人),“停车难”问题得到逐步改善,收到了群众多方面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停车环境,规范停车秩序,打击收费违规行为,根据群众诉求,经市便民停车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决定开展“违规收取停车费”排查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性质不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要有两种定价方式:

一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或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是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场,如商场、写字楼、娱乐场所等,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经营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在停车场公开明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整治内容

违规收取停车费无论多少,损害的都是群众正当利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便民停车更加暖民心,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收费管理,本次排查整治行动主要针对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 1.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停车设施并收费的行为(黑停车场);

◆ 2.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停车场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

◆ 3.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4.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行为;

◆ 5.群众投诉的其他“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

三、整治方式

按照“集中整治、统一规范、整体提升”的总体目标,从整治停车收费问题、规范停车服务管理、提升长效管理水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四个方面开展整治。

由各区城管局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市收费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停车设施进行排查,结合群众举报线索,严厉打击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停车设施并收费、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外加收停车服务费用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自收费场所,对未按规定收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排查为期1个月(11月25日—12月25日),全程接受群众举报,由各区城管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地毯式”排查,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开展执法行动,精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排查后进入全年常态化价格执法

五、举报渠道

广大市民若遭遇“违规收取停车费”,注意保留好缴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并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渠道一:在公告下方直接留言举报;

渠道二:通过“我爱芜湖、我要干净、我来拍照”随手拍平台(皖事通APP、大江看看APP、支付宝和微信“皖事通”小程序等渠道,查找“随手拍”功能,按提示要求上报文字、图片等信息)举报;

渠道三:通过拨打电话举报,市停车办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接受举报0553-5905153(工作日)、5858110(24小时受理)。对于举报信息,我们将全程保密,及时核实、查处。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附:部分罚则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备注:根据《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5号)文件精神,价格监督检查职责自2019年1月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划转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大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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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8: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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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岳
发表于: 2022-11-25 19: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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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hk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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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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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532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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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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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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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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