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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林西苑小区惊现高空抛物,竟然是一只用过的…… 恶心到家了!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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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表姐
发表于: 2020-9-9 14: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上个星期六下午,家住儒林西苑小区的市民范女士正在家里和家人享受悠闲的周末时光,一出阳台,冷不丁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一只看上去已经使用过的安全套不知什么时候掉落在自家阳台外挂的晾衣架上。范女士形容自己当时的感受是被“恶心到家”了。


图片由市民范女士提供

“我家住在21层,我们这幢楼一共有33层,这个东西掉在我们家衣架上,我想发火都不知道冲谁发,上面有那么多层,也不知道是谁家扔出来的,真是又恶心又憋屈。扔下来的具体时间应该是下午5、6点钟,因为之前我刚去阳台收过衣服,当时还是没有这个东西的。”范女士称对于这样的高空抛物行为她真的很生气,“我当时就打电话给了小区物业,物业下班了,第二天打过去,物业还是不爱搭理。又打给派出所,可是派出所民警答复高空抛物只要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就不叫违法。”为了留下证据,范女士透露自己拍了现场照片,并一直保留了现场。

从范女士提供的照片上来看,确实有一只使用过的安全套掉落在阳台外的晾衣架上。“我倒并不是一定要讨要个什么说法,但我觉得最起码小区物业和辖区警方应该通过此案例,在小区发一个安全警示,高空抛物下来的如果是其他什么物体,一旦砸伤人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在芜湖,这样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不能因为这次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就听之任之忽略不计,防患于未然,难道不应该吗?要真说伤害,心灵伤害算不算伤害?我家里有老人有孩子,这个东西掉下来,他们看见了多尴尬呀!”


儒林西苑小区(配图)


9日,将此事反映给儒林西苑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范女士本人,沟通协调处理好此事。记者也咨询到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剑,饶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未造成他人损害,拟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增多,立法上日益重视,法律规定也愈加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对高空抛物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公安等机关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饶剑律师建议,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大家都应该明确反对并予以监督,切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旦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如你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要“被连带”给予受害人补偿。2016年10月4日发生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该案中,因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镜湖区法院依法判决可能实施高空抛物加害行为的134名业主,按户各给付受害人近亲属补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今日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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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心灵
发表于: 2020-9-9 18:24 | 只看该作者

素质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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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熊雅
发表于: 2020-9-9 14:32 | 只看该作者

确实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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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三啦
发表于: 2020-9-9 14:38 | 只看该作者

扔下楼?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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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鸭
发表于: 2020-9-9 15:00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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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象
发表于: 2020-9-9 15:09 | 只看该作者

素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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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象
发表于: 2020-9-9 16:25 | 只看该作者

品德取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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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8: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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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心
发表于: 2020-9-9 19:41 | 只看该作者

什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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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妮
发表于: 2020-9-9 20: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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