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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杀害逆子的芜湖母亲 再被减刑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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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星
发表于: 2021-4-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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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该院于日前作出裁定,对目前正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的罪犯彭某减刑7个月。据了解,彭某是一位来自芜湖的母亲,11年前,她在家中杀害了自己的儿子。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裁定书》公布的信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彭某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据了解,此次是彭某第三次被减刑,此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先后作出裁定,两次对彭某予以减刑。

彭某当年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她当年为何会故意杀人?法院当年为何会判处她有期徒刑14年?她入狱后为何又能多次获得减刑?

彭某当年为何杀人?

2017年,记者曾经做过一组芜湖历年重大命案调查,其中一篇采访的正是彭某故意杀人案。

据记者了解,彭某出生于1963年,只有小学文化,家住芜湖市东郊路后家山庄,她和丈夫何某多年来一直靠走街串巷贩卖藕稀饭为生。本来夫妻俩靠勤劳的双手维持生计不该有太大问题,怎奈却养了一个花钱如流水、沾染诸多恶习、隔三差五找父母要钱的“败家子”。

据办理这起案件的一位刑警介绍,他们去彭家调查,发现家徒四壁,几乎没有一件像样的家用电器。像电视机之类稍微值钱一点的东西,都被儿子拿去换钱了。夫妻俩买给儿子上班用的电动车,他没用几天也拿去卖了。后来彭某夫妇被儿子逼得一度想要卖掉房子躲到别处去住,不料儿子知道后怒气冲冲地对他们扬言:“如果你们敢躲我,我就去挖爷爷的坟!”

2010年11月10日,彭某的儿子酒后打电话给她,说欠了别人8000块钱,不给要被对方打,让彭某准备好钱,他一会儿来取。当儿子回来的时候,彭某说没有钱给他,他便骂骂咧咧,进而动手拉扯彭某。推推搡搡中,彭某气愤之极,忍无可忍,突然拽过旁边捆扎啤酒瓶的塑料绳,在儿子颈部缠绕几圈,当场把儿子给勒死了。

彭某杀了儿子以后,将尸体藏在家里两天,并对丈夫说:“儿子到贵州去了”。案发后的第三天,等丈夫外出卖藕稀饭之后,彭某在家挥刀将儿子尸体肢解,然后在夜里偷偷将尸块抛进几公里之外的西洋湖里。

2011年11月17日,距彭某抛尸差不多正好一年。几名工人在西洋湖清淤,意外发现了散发恶臭的尸块,随后报警。警方几经周折,最终将嫌疑人锁定到彭某身上,并于2011年12月15日传唤了彭某,彭某在次日的早晨交待了全部罪行。

据记者了解,当年彭某居住地附近的许多居民听说了她的悲剧,曾联名写求情信送到派出所,请求警方递交给检察和审判机关,对彭某能够宽大处理。最终彭某被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照法条,当年审理该案的法官并不认为该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没有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量刑幅度,但也没有对彭某判处极刑,应该是考虑了该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节。

彭某为何多次减刑?

据办案民警介绍,彭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久便从芜湖市看守所被押送到位于合肥的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刑期是从2011年12月16日她在芜湖的派出所交待全部罪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应该到2025年12月15日刑满。但由于彭某在狱中表现良好,至今已经获得三次减刑,目前总计减刑21个月。

2017年4月11日,省女子监狱以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合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为此,合肥中院于2017年5月5日裁定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法对彭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2019年4月12日,省女子监狱再次以彭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合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对彭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3月10日,省女子监狱第三次提出减刑建议,合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至2020年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对彭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

从人民法院对外公开的裁定书中可以看出,彭某在狱中多次受到表扬奖励和记功奖励,第一次减刑是在服刑5年以后,此后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期都在1年半以上,每次减刑都没有超过9个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图为彭某当年被警方带回家中指认作案现场。(图片由警方提供,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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